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A6缩微平片上按全宗系统拍摄档案的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拍摄A3或A3以下幅面的档案。
2引用标准
GB 6159.1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一部分一般术语
GB 6159.2缩微摄影技术词汇第四部分材料和包装物
GB 6160缩微摄影技术银-明胶型缩微胶片的密度
GB 6161缩微摄影技术2号测试图的特征及其在缩微摄影中的应用
GB 7516缩微摄影技术图形符号
GB 7519缩微摄影技术冲洗后的缩微胶片中硫代硫酸盐残留量的测定亚甲蓝光度法
GB 8987缩微摄影技术缩微摄影时检验负像光学密度用测试标板
GB/T 12356缩微摄影技术16mm平台式缩微摄影机用测试标板及其使用
DA/T 1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3原件准备
3.1对送拍的原件,必须逐卷、逐份验收、检查。全宗档案必须完整、排序正确,并有相应目录。
3.2对破损、卷曲等影响拍摄质量的原件应预先修整。
3.3装订成卷的原件一般应拆开。
3.4按照平片的画幅数和原件数量作好编排工作。在编排中,根据需要在相应的位置放置图形符号标板或图形符号。
3.5制定拍摄计划,填写作业单。
4缩率
4.1拍摄档案一般应使用中缩率。
4.2每张平片应根据原件及拷贝代数确定一个缩率,拍摄中一般不再改变。
4.3同一张平片中,在必须改变缩率的画幅前,应拍摄缩率标板。标板上包括所变缩率和缩率测试尺。
5标头区
5.1标头区由左区、中区、右区三部分组成(见示意图)。
左区中区右区
↓↓↓
标头区示意图
5.1.1左区著录为所拍文件的档号、该案卷的平片序号及其他需?晔兜哪谌荨P蚝庞梅质硎尽7肿游谜牌狡乃承蚝牛帜肝冒妇砥狡淖苁H绶帜覆荒苋范ㄊ保枚滔摺?”代替。
如:1/5,2/5,……5/5
或:1/-,2/-,……5/-
5.1.2中区著录为所拍案卷的题名。
5.1.3右区著录为平片序号、拍摄单位、拍摄时间等。平片序号用大流水编号。
5.2标头区中字符影像高度应不低于3mm,以便直读。
5.3标头区中的汉字应为印刷体或工整的书写体。编号、数字应用黑体阿拉伯数字表示。
5.4标头区内的影像可以是正像,也可以是负像。
6画幅影像的排列
标头区以下,画幅影像的次序由左上角开始,从左向右、自上而下排列。
7拍摄
7.1拍摄应以案卷为单位进行。每个案卷可拍摄一张或数张平片。一张平片上只许拍摄一个案卷。
7.2每个全宗的第一张平片第一个画幅应拍摄测试标板;第二个画幅拍摄凭证标板,包括拍摄本档案的正式批文、批准人签字及其他有关内容;从第三个画幅开始,应依次拍摄全宗介绍、案卷目录。
7.3每个案卷从第一张平片开始,依次拍摄测试标板、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和卷内文件。
7.4每个案卷拍摄完毕,应拍摄卷内备考表。
7.5原件的排列走向采用横向方式,即横排文件的印刷行、书写行平行于胶片的长边,竖排文件的印刷行和书写行垂直于胶片的长边;不能采用横向排列方式时,将原件逆时针方向旋转90°。
7.6大于A3幅面的原件,须按阅读顺序分幅拍摄,分幅处应至少重叠25mm。
7.7小于A3幅面的原件也可合幅拍摄。
7.8原件上如有遮挡内容的标签、批条,应先将原件连同标签、批条一起拍摄,然后翻起标签、批条单独拍摄原件。如有多张标签、批条同时叠贴在一页原件上时,应依次翻起标签、批条拍摄。
7.9每张平片的最后一个或几个画幅为索引区,包括本平片的文件目录及其坐标。索引区内的影像从右向左排列。
8原件缺陷及重拍符号的应用
8.1原件缺页,在缺页处拍摄一幅“原件短缺”图形符号标板,并注明缺页的编号或说明事项。
8.2拍摄模糊不清、难以阅读或受污染的原件,应在原件前拍摄“原件难辨认”图形符号标板或与原件一起拍摄“原件难以辨认”图形符号。
8.3拍摄有损信息完整的残缺原件,应在原件前拍摄“原件损坏”图形符号标板或与原件一起拍摄“原件损坏”图形符号。
8.4拍摄编号错误的原件,应在原件前拍摄“编号错误”图形符号标板或与原件一起拍摄“编号错误”图形符号。
8.5拍摄过程中,在已拍画幅后要随即重拍时,应在重拍画幅前拍摄“影像重复”图形符号标板。
8.6在原件上连续出现上述某种缺陷时,可拍摄一个图形符号标板,上面注明缺陷的起止编号。
9质量
9.1缩微品记录的影像应保持档案形成的历史原貌。除按本规定设置的标板、符号和必要的说明外,不得丢失和增加任何信息。
9.2原底片的背景密度见GB 6160。
9.3IS02号测试图中的可读出数据应视为测缩微摄影系统综合解像力的最低指标。其指标如下:
ISO2号测试图可误出数据
缩率 第一代缩微品 第二代缩微品 发行复制品
1/30 4.5 4.0 3.6
1/25 5.0 4.5 4.0
1/21.2 5.6 5.0 4.5
1/18 6.3 5.6 5.0
1/15 7.1 6.3 5.6
9.4原底片上的硫代硫酸盐残留量见GB 7519。
9.5原底片上不应有划伤以及指印、水渍、油渍、药液等污染痕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1992-07-20批准1992-10-20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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