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修订)
一、总则
为了加强干部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党的干部工作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干部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用、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
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在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严密保管,确保干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体制、机构和职责
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县委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不具备保管条件或档案委少的单位,其干部档案要固定专人管理,业务工作要接受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和上级有关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机构,并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每管理1000人的档案需配备一名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上专职干部,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单位,要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县以下应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管理档案的单位,根据上述原则应当配备专职人员。不需要建立机构的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以干部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保管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
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
做好干部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调查研究干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档案的业务建设和业务指导;
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
定期向档案馆(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
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三、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所管理干部都要建立干部档案。干部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干部档案正本由历史地、全面地反映干部情况的材料构成。内容及其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第四类,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制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第八类,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第九类,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干部档案副本是干部档案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干部档案副本的具体内容,由正本中以下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或重复件)构成:
第一类的近期履历材料;
第二类的主要鉴定、干部考核材料;
第三类的学历、学位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材料;
第四类的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结论(包括甄别、复查结论)材料;
第五类的奖励材料;
第六类的处分决定(包括甄别、复查结论)的材料;
第七类的任免呈报表和工资、待遇、出国审批材料。
其他类别如有重复的材料,也可归入副本。
四、管理范围
县以上(含县)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分工如下:
干部档案正本,由干部的主管部门保管;
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或协管干部的部门保管;
军队干部兼任地方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军队保管;地方干部兼任军队职务的,其档案正本由地方保管。
干部退(离)休以后,原属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仍由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保管;其他干部的档案,由该干部的管理部门保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上述范围以外其他干部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未就业的,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给有关的人事部门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人事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凡通过劳动部门就业的,其档案由有关的劳动部门保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
干部档案管理人员及其在本单位的直系亲属的档案,由所在单位组织指定有关部门专人保管。
五、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适应干部工作的需要,要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充实档案内容。
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及档案中缺少材料的情况,有计划地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有关部门,要建立主支送交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地将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送交有关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经过鉴别,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请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
凡属于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
干部档案材料,须统一使用16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色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六、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置铁质的档案柜。库房面积每千卷需20-25平方米。库房内应设置空调、去湿、灭火等设备;
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要保持库房的清洁和库内适宜的温、湿度(要求:温度14-24度,相对湿度45-65%);
保管干部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干部档案管理部门,要设置专门的档案查阅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案室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分开;
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
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必要的设备和业务经费,应单独立项,敖本地区本部门瞀统筹解决。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
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对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贪污处理。
七、档案的提供利用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查阅干部档案;
档案管理单位,要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凡查阅干部档案,利用单位应派中代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档案一般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过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限期归还,不得擅自转借他人;
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各级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应查阅注意事项。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况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属于假公济私者,按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主的,必须请示干部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拍摄)。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八、档案的转递
干部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后应及时将档案转给新的主管单位。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部门应将干部调入单位和任免通知及时告诉干部档案管理部门,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严格执行转递制度,避免产生“无头档案”。对已出现的“无头档案”,应认真查转。对非金属查不到干部正东的,凡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可移交干部原籍档案馆保存。
九、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以改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和下级的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其个体任务是:
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研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问题,根据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会议;
对干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选调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的共产党员从事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并注意对他们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要妥善地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评定专业职务,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语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在干部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规定,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坚持原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工作调动时,必须做好档案和档案材料及业务文件等的交接工作。
十、附则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干部档案工作的部门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档案部门,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干部档案材料分类细则
为了更好地执行中央组织部制订的《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规范干部档案材料的归类,特制订《干部档案材料分类细则》。
第一类履历材料
1.凡是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个人经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均应归入此类。主要包括:
(1)干部、工人、教师、医务人员、军人、学生等各类人员的履历表(书)、登记表、简历表;
(2)更改姓名的报告及批件;
(3)以履历为主,兼有鉴定等其它内容的履历表、简历表及登记表;
(4)其它由本人填写反映个人简历方面情况的各种表格材料。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个人填写的履历表应对照档案中原始记载进行审查,并加盖主管干部单位的公章。经审查凡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应要求干部本人更正或重新填写;
(2)为使干部档案不断补充新材料,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后和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应立即填写中组部新制发的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3.属于人事保卫部门管理工作的卡片、组织上摘抄本人档案内的表格材料等是承办人作为工作参考使用的材料,不属于干部档案归档内容,不应归入干部档案。
4.本类材料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1.凡由本人撰写的叙述自己经历、参加重大政治历史活动、思想变化过程、家庭和社会关系等情况的材料归入本类。主要包括干部历史自传、干部自传、思想自传、反省自传、小史、小传及有自传内容的“历史反省”等材料。
2.有的同志在申请入团、入党时写了具有自传内容的申请书,如该人档案中没有自传材料,可将此材料归入第二类。
3.组织上对干部本人交待的有关本人经历、家庭情况或社会关系等材料,凡有专题调查报告、调查材料或结论性意见的材料,应合并一起归入第五类。
4.本类材料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材料
1.凡各年度、阶段、时期或参加临时性工作、学习、劳动以及工作调动对干部个人的优缺点和德能勤绩表现情况进行考察了解形成的评价性材料,均应归入第三类。
第三类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材料(包括自我鉴定);
(2)以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各类人员登记表;
(3)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考察材料;
(4)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
(5)作为干部调动依据的正式考察综合材料;
(6)组织正式出具的鉴定性的干部表现情况材料,如反映干部“文革”中的表现材料,动乱和暴乱期间的考察材料及写实表等;
(7)主审机关做出的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结论(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
(1)经组织上研究形成的对全面地历史地考察了解干部有使用价值的正式考核材料(加盖公章的),应归入本人档案,没经组织正式研究的一般考核材料,可作为干部、人事部门使用干部参考材料,不归入档案。考核中的记录、索取的证明材料也不归入干部档案;
(2)经过组织研究的正式考核材料、鉴定意见没盖公章的应补盖公章后再归档;
(3)鉴定会发言记录、谈话记录、头尾不清、无落款单位、文字杂乱的材料不得归档,已归入的应剔出归入文书档案或登记销毁;
(4)“文革”中“五七”战土插队时做的鉴定,有不实之词的要剔出销毁,在“清队"和“文革”期间的整党中写的鉴定,因受派性、极左思潮影响,不能反映干部的真实情况,应清除销毁;
(5)从干部本人档案中摘录的反映干部表现和优缺点的材料不应归档。
3.跨类材料的处理:
(1)干部评级鉴定,转正定级鉴定表、军衔鉴定表等有审批手续的材料应归第九类;
(2)作为《干部任免呈报表》的附件,反映干部德才表现的考察材料应与《干部任免呈报表》一起归入第九类;
(3)学生鉴定中包括学习成绩在内的登记表归第四类。
4.本类材料应按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依次排列。
第四类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1.此类材料主要是指反映干部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的材料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核、审批材料。
归入本类的材料主要有:
(1)报考高、中等学校考生登记表、审查表;
(2)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统一分配登记表;
(3)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和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相关材料。
(4)学习(培训结业)成绩表、记分册;
(5)学历证明材料,认定干部文化程度呈报表、审批表;
(6)授予学位的决定;
(7)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
(8)评聘(套改、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
(9)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
(10)干部的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著作、译著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省、地(市)以上报刊上发表的)等目录(该材料应由有关部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分别摘录,并注明原件出处和形成日期,加盖组织公章后归入本类);
(11)优秀论文、科研成果获奖通知书。
2.以下材料不得归入本人干部档案:
(1)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干部本人写的业务论述、论文、技术报告、技术总结、情报、技术动态、技术设计与图纸、教学改革论述、工、农业生产管理论述、实习报告、答辩记录等材料;
(2)报考和毕业的各科试卷、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作业、答辩记录、准考证、入学通知书等;
以上材料可按有关规定归入科技、专业人员的业务考绩档案。
(3)成人自学考试和政治理论学习的单裆成绩单、结业证等暂不归档,待学习全部结业或毕业时发给毕业证明、学历证明或成绩表再归档;
(4)未经国家、省和计划单列市以上教委正式承认和验印的各种函授大学等发给的学历证明及毕业证明等不得归档;
(5)班组、科室搞的月、季考绩材料不归档。如无年度考核材料,而该材料又能反映干部本人技术业务水平或工作能力的可归档。
3.应注意的问题:专业技术人员调到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工作后,其业务考绩档案应单独立卷,随干部档案一起转有关部门与干部档案一起保管。
4.本类材料也应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相对集中排列。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
1.凡是组织上对干部本人政治历史和经历、出身、成分、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包括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形成的材料都应归入此类。主要包括:
(1)政治历史(被捕、被俘、参加反动党团、会道门、社会团体,在敌伪党政军中任职等)问题的审查结论(批注)、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检举材料、本人交待及对结论的意见;
(2)甄别、复查结论(意见、决定)、调查报告及有关的依据材料;
(3)审干中形成的审干登记表、干部审查表、肃反审查表、党员审查表和交待关系登记表;
(4)一般历史问题结论材料和主要证明材料;
(5)入党、入团、参军、出国等政审材料(原档案中已有的可不再归档);
(6)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平反决定、通知或复查意见等;
(7)“文革”前和“文革”期间,对干部一个问题多次审查的结论(批注)、调查报告及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
(8)确定和更改干部的民族、年龄、国籍、入党、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结论以及所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和个人申请等;
(9)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主要证实材料。
2.政治历史问题复查材料的归档,要注意以下问题:
(1)“文革”前的冤、假、错案材料,归原结论、复查结论、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和本人申诉材料;
(2)“文革”中形成的政审材料,复查后,凡定性准确的,归复查结论(批注)、调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及本人交待材料(原定性时形成的材料,按规定归入干部档案的不撤出),凡主要情节失实的和冤、假、错案甄别平反后,档案中只归重新做的结论;部分事实搞错或原定性不准确,需要改变原结论的,应将复查结论、复查报告、主要证明材料及原结论材料一并归档;
(3)在审干肃反中,因政治历史问题被限制使用的干部,经复查,凡由主管部门做出“撤销”限制使用决定的,应把复查决定同原决定一并归档;
(4)直系亲属和同学、同事等的平反通知书在其档案中无情况反映的一般不归档,在本人档案中有历史记载的亦可归档;
(5)因所谓“***关系"而形成的违反党的统战政策的各种歧视性的材料、表格,如“***关系调查表”以及与国外亲友通讯、通汇、通邮的材料都应作销毁处理。
3.错归类材料的纠正:
(1)“机要人员审查表”放在第一类的,应改归第五类;
(2)‘‘交待资产阶级社会关系表"放在第一类的,应改归第五类。
4.下列材料不得归档:
(1)信封、函调信索要卡片、外调提纲、调查线索、外调介绍信、审查结论和调查报告草稿;
(2)审查结论打印件底稿(应归文书档案);
(3)未经查证核实的有关干部政历问题的检举材料。
5.本类材料按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上级批复,结论,本人对结论的意见,调查报告,证明材料,本人检查或交待材料等,其证明材料应根据每份材料所证明的主要问题相对集中排列。如分为历史问题的证实、家庭成员和社会关系的证实、党籍问题的证实等若干部分。在每一部分中再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社会关系的证实材料,如果材料较多,应按关系的远近来排列,如直系亲属、旁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同志朋友等。对非同一问题多次审查材料和同一问题多次审查材料,在排序上应有所区别,应分别将每次审查的材料按上述的排序要求进行排列,才能使材料条理,眉目清楚、方便查阅利用。
第六类加入党团的材料
1.凡已经批准为中共正式党员、共青团员及加入民主党派的有关材料归入本类,主要有: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凡有多份的,可归入l—2份全面系统的)和转正申请书(一般只放一份,可选择内容比较完整,离转正时间较近的一份);
(2)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不予登记的决定、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3)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组织意见或党员登记表、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
(4)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记载组织意见的入党志愿书可收集归档),退党材料;
(5)“文革"中突击发展党员被取消党籍的处理报告、上级组织意见、决定;
(6)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申请书;
(7)团员登记表、超龄离团审批表;
(8)加入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或被批准吸收为该党派人员的通知材料等。
2.在鉴别此类材料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入党申请书较多的,应选取最早或接近入党时间的一至二份较系统的归档,对于祥细交待本人历史、社会关系、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有重要领导批示的申请书应归档,基余多余的可以剔出。
(2)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姿格的,如已形成关于取消预备党员的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等材料的,应将其处理意见、处分决定归档,其《入党志愿书》不再收集归档;如未形成处理意见等单行材料的,应在《入党志愿书》中注明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有关党委批准盖章后,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并在目录上注明“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标记;
(3)干部被开除党籍、团籍后,应在其入党、入团志愿书的封面上注明被开除党、团籍的时间,并在干部档案目录上注明已被开除党团籍。
(4)“文革"中入党,其《入党志愿书》中有不实之词的,如果是组织上填写的意见,应在备考表上加以说明,干部本人写的不需涂抹、勾划或删改,也不需要更改或说明;
(5)预备党员在预备期中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应由党委或支部暂存,待转正办完组织手续后再将材料归档;
(6)已填写了入党志愿书,经支部大会、党委会讨论没批准入党,这样的材料没生效,不归档。
3.下列材料不应归入干部档案:
入党时党组织找干部本人的谈话记录、召开群众座谈会的个人发言记录,支部大会讨论入党时每个党员的发言记录,多份重复的申请书、思想汇报材料,入党和转正时发给党员的通知书,培养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登记表”、小组鉴定等。
4.第六类材料的排序应将入团、入党和加入民主党派的材料分别排列。志愿书放在各自材料的前面,然后排列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党员(团员)登记表等。党(团)员登记表等可按时间先后依次排序。
第七类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材料
1.凡各级组织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和本单位年度性奖励、授奖决定、审批表、先进事迹、荣誉称号及通报表扬等材料均应归入第七类。主要有:
(1)创造发明奖励材料;
(2)各种业务、技术奖励材料;
(3)从事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人员审批表、登记表;
(4)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审批表;
(5)拔尖人才审批表;
(6)正式命名的英雄、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及立功受勋、嘉奖材料;
(7)优秀党务工作者审批(呈报)表;
(8)优秀党、团员学生登记表;
(9)通报表扬材料;
(10)授予其他荣誉称号的正式审批材料。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头尾不清、文字杂乱的奖励材料不归档,已归档的可清出登记销毁;
(2)未批准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积极分子等,原整理的事迹材料不归档。
3.本类材料亦应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每次的奖励材料应将组织的审批材料放在前面。
第八类处分材料
1.凡因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平反材料均应归入本类。主要是:
(1)干部违犯党纪、政纪、国法所受的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处理意见)、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交待材料;
(2)通报批评材料;
(3)甄别、复查报告、决定,上级批复及本人意见;
(4)撤销处分材料;
(5)法院审判工作中形成的刑事判决书;
(6)劳动教养审批材料;
(7)确属错误,组织上未给予处分的,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交待或检查材料;
(8)“三反五反"运动中问题比较严重,有组织意见的坦白交待登记表、检查登记表、坦白书、保证书、检讨书;
(9)反右斗争中错定右派的决定(结论),平反改正结论(报告)及所依据材料;
(10)反右倾运动中受处分的甄别平反材料;
(11)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对象的审查结论(决定),审查报告、本人检查交待材料(结论为说错话办错事的有关材料不归本人档案,应归文书档案);
(12)“文革”中高等院校记录在案人员的综合材料和用人单位的复查材料;
(13)核查中定的“文革中犯严重错误”和“三种人”错误的上级批复文件、处分决定、处理意见、调查报告、本人检查及对结论的意见,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和申诉材料;
(14)核查中列为核查对象、经查认定为“文革中犯一般性错误”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审查意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即考察材料);
(15)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和本人检查材料。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按照中监委、中组部1958年规定,干部档案中不存违纪问题的调查证明材料。对这部分材料,如果是最近几年形成的,应清出退原单位归文书(案件)档案,如属于“文革”前存入档案现在又不便退回的,可经过鉴别清理,将有价值的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存档。如只有揭发检举材料,一般性问题的抽出登记销毁,问题较大的抽出转有关单位处理。
(2)政治历史问题与违纪错误混同一起给予处分的结论、调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材料,一律归第八类;凡未给予处分,以政治历史问题为主的归第五类,以违纪错误为主的应归第八类。
(3)处分材料中不允许缺少个人的检查交待材料,如材料只有一份,原件需要存文书档案或案件档案时,可将复印件归档.并在材料上注明原件存入何档案,以备查考。
(4)未经组织调查处理的检举揭发交待材料,应抽出交主管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处理。但有的检举揭发材料,虽未经组织处理,只要本人承认事实存在,并写有检查材料,这样的检举揭发材料不能抽出,应将检举揭发与本人检查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3.第八类材料应按材料内容的主次关系进行排序:上级批复,结论或处分决定,本人对结论或处分决定的意见,调查报告,本人检讨或交待材料。凡复查后对原结论、决定处分撤销改正的,应将改正结论或决定报告排在前,原结论处分决定排在后。
第九类干部工资、任免、待遇,各种代表会的审批表、呈报表、登记表等材料
1.凡由组织上填写呈报审批干部任免、选举,授衔晋级、军队转业、退(离)休、出国审查等事项,形成的手续完备的表格材料归入此类。主要有:
(1)干部工资级别登记表;
(2)调整工资、工资改革,提职、兑现工资、转正定级人员审批表、奖励工资、津贴审批表;
(3)解决待遇的审批材料;
(4)军衔审批表、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
(5)干部任免呈报表(包括附件);
(6)录用和聘用审批表、聘用干部合同书、续聘审批表,解聘、辞退材料及公务员过渡登记表;
(7)招工、入伍(兵役)审批表、登记表;
(8)以工代干人员转干审批表;
(9)干部调动审批表;
(10)退职、退(离)休审批表,享受司局级或处级待遇审批表;
(11)出国、出境人员审批表;
(12)当选为县团级以上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议及民主党派代表会议代表登记表、委员简历、政绩材料等。、
2.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调干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组织关系介绍信等不属于干部档案材料,不要归入干部档案,应归文书或会计档案。
(2)干部任免通知不归本类,但需将其任职情况填入《干部职务变动登记表》中。
(3)“文革"期间填写的干部任免呈报表等,个别地方有不实之词的,不能剔出,应按中组部规定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
要说明的主要是指组织上给写的鉴定、意见或评语中有定性戴帽一类的问题,如“叛徒”、“特务”、“反革命”、“走资派”、“执行修正主义路线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等帽子,或不适当地认定为“丧失立场、重用坏人”、“恶毒攻击”等影响对干部的使用和需要澄清是非的问题。
(4)在清档中,对不实之词已做了勾抹、剪裁等技术处理的,也要在“备考表”中加以说明。如在组织意见中写有“站错队”、“老保”之类话的,由于“文革”中一些重大是非问题已经清楚,可不再加备注意见。
(5)需备注的材料应由负责复查或清理材料的单位填写“备考表”。在“备考表”中应注明是第几类第几份材料中的某段话是不实之词,并加盖公章,存入干部档案卷尾。
3.本类材料应根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
1.凡以上九类材料未包括的,对组织上了解干部有较大参考价值的材料归入本类,主要有:
(1)有残疾的体检表,残废等级材料;
(2)民事纠纷判决书、调解书;
(3)工伤、职业病、可做享受劳保待遇或提前退(离)休依据的体检证明材料;
(4)新录用干部体检表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体检表等;
(5)本人历次所写的思想小结、总结等材料;
(6)干部逝世后的讣告、悼词、生平;
(7)非正常死亡的调查处理材料,善后处理意见、死亡通知书(报告单)、遗书等;
(8)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会员、理事登记表;
(9)未被批准的知名人士所写的入党申请书等;
(10)自愿生育一个孩的审批表等。
2.不应归档的材料:
(1)党外人士在过去运动中所写的交心材料;
(2)应由本人保存的独生子女证、任命通知书、奖状、结婚证书、私人日记信件等。
3.本类材料应按材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总之,分类时不能一律简单地按材料的名头(称)归类,应按材料的内容和用途归类;对于混类材料,以哪类内容为主,就归到哪类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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