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查阅民生档案须知 |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7-06-16 浏览:19873 次 |
为了更好地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目标,凡在我馆查阅有关社会保险、医疗改革、劳动就业、城乡低保、复退军转安置、职称评聘、人事调配等民生档案均免费提供利用。现将有关查阅档案事项规定如下:
一、查阅手续
(1)凡我国公民或组织持介绍信或合法身份证件(身份证、驾驶证、警官证、军官证、记者证、学生证等由国家机关颁发的身份证明)可来我馆查阅已开放的民生档案。
(2)凡查阅市委常委会议记录、市政府常务会议记录等内部文件,须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查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档案,须经市纪委、监察部门批准;查阅死亡干部档案,须经市委组织部门批准。凡查阅土地房产证存根,必须持乡镇政府、国土所及本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信。以上批准或证明均须为书面方式,在借阅时提交我馆管理人员保存备查,方可提供借阅利用。
(3)港、澳、台同胞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和有关单位介绍信方可查阅利用档案。
(4)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或外国组织,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持本人来华有效证件,清楚地表述查阅利用的目的,经我馆有关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利用档案。
二、查档守则
1、持有以上手续的查档人员,可以到我馆利用档案。利用档案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拍摄等。
2、利用者到本馆利用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馆制度,接受本馆工作人员的安排。
3、利用者利用本馆档案资料应履行登记手续,认真、如实填写“查档登记表”。
4、利用者个人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向工作人员说明查阅的目的、范围,以便准确查找。个人利用者只能查阅与本人有关的档案,不得向工作人员提出超越查询范围以外档案的要求,否则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利用。
5、利用档案资料,只能在本馆内指定的阅览场所进行,不得携带至本馆以外的任何场所。
6、合法利用档案。利用者在利用档案时,凡是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有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影响、败坏我市招商引资形象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提供利用。
※ 特别声明:本馆免费查档,是市政府指导下进行的民生工程试点工作,对其他档案馆(包括外地及本市各县、市、区档案馆)不具备参考价值和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