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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服务中介机构备案工作的公告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26 浏览:34210

  为加强对我市档案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档案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安徽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从即日开始,我局将对档案服务中介机构开展备案工作。


  一、备案对象


  在阜阳市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机构。


  二、备案条件


  1.依法向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2.无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人员投资;


  3.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场所必须安装监控设备进行全覆盖,不留盲区和死角,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场所内应配备安全可靠的档案装具,用于档案的临时保管与存放。严禁随地堆放档案。场所应符合《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规定》中防尘、防火、防渍、防湿、防高温、防有害生物等安全管理要求,确保档案实体与信息不受损毁。


  4.所有人员均要具备提供档案服务的业务能力,其中中级(含)以上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不少1人,并定期参加档案部门组织的业务继续教育培训。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材料


  1.《阜阳市档案服务外包机构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


  2.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验原件);


  3.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验原件);


  4.档案服务外包机构从业人员名录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档案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档案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5.服务机构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复印件;


  6.提供档案寄存、保管中介服务的服务机构备案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档案库房所在楼宇的消防验收证明复印件;档案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库房楼板荷载设计或者检测资料;档案库房设施、设备情况明细表;


  7.从事涉密档案数字化类服务的,需提供由国家保密部门出具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档案数字化类)》(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四、其他事项


  申请备案中介机构请于6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递交至市委办公室档案管理科(市委楼803室)。联系人:周晔晔,电话:2285233,邮箱:fy_daj@126.com。


  附件:1.阜阳市档案服务中介机构备案材料清单;


  2.阜阳市档案服务中介机构备案表;


  3.阜阳市档案服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名录。


  

中共阜阳市委办公室(阜阳市档案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1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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